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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缴出资是不是就是可以随便搞啊?

2015-07-06 法天使


接到了好几回关于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的提问,写文说一说。


首先来看看93年、05年和14年的公司法分别是怎么表述的:



大体来说,93年是要求注册公司的时候就把全部资本缴纳;05年的时候可以先缴纳一部分,但是最晚不能超过2年(个别类型公司5年),而且普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不能少于3万。到2014年呢,上面的限制都没了。


大解放。真的是促进创业了。几乎零成本开公司。


于是问题来啦,有的小伙伴干脆想注册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亿的公司,然后认缴期限弄它个100年,豪气不?可行不?


有人错误的理解,认为新《公司法》既然取消了首次出资的限制,那么理所当然,认缴就是不用实际出资,所以在公司设立时将出资认缴的额度定的很高,但没有意识到在公司经营困难时,无法清偿债务,股东需要承担在认缴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。

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,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,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
所以新《公司法》虽然取消了首次出资的限制,但并不没有免除出资人未实际出资的法律义务,根据旧《公司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“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,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;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,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。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,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,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”,新《公司法》保留了这一规定,由此进一步明确,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并没有免除。


另外,《破产法》还规定,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,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,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


要给的建议是,在公司设立时关于注册资本的额度,一定要根据公司设立后的产品定位、市场环境、经营规模等多种因素科学合理的确定,避免对出资的法律风险缺乏充分的认识,在公司经营出现困境时过度举债,导致股东陷入债权债务纠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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